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道路纠纷案件,家住睢宁县城的侯先生驾驶摩托车撞上一堆没有任何警示的土石方料上受了重伤,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土石方料的所属路段施工单位告上了法院。
2009年11月,侯先生骑摩托车途径一段施工路段时,撞上一堆无任何警示标志的土石方料,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侯先生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后将土石方所属路段的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5万。在诉讼中经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先生截瘫(肌力3+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现场属于被告正在施工的路段,堆积物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形成。发生事故时,被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堆放铺路用的土石方料,也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原告驾驶机动车时撞上,发生事故受伤,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对新铺设的路段正在施工是明知的,行驶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55%的赔偿责任。最终,睢宁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侯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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