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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法院宣判一起开“斗气车”致人伤害案
2015-06-03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开“斗气车”致他人轻伤的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该案再次警示人们,行车上路要多一些礼让,多一些宽容,相互斗气终是害人害己。

  2014年11月5日晚上,张某开车行至沂水县城一路口欲变道时,因迟打转向灯,险将骑电动车的女子王某逼倒。王某气愤不已,上前与张某理论。 张某认为两车并未发生碰撞,拒不认错,双方引发激烈争执。王某站在张某的车前方,阻拦张某离开。张某气急之下,连喊两声“闪开”,而王某拒不让路,张某遂猛踩油门将王某撞倒,并从她身上碾压过去,致使王某身体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王某也进行了反思,原本只是虚惊一场,而自己的咄咄逼人,却最终演变成了一场真正的事故,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深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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