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底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古井贡酒酒瓶及包装盒等材料,在其住宅中以低档次白酒灌装成高档次白酒的方式,生产献礼版和五年版的古井贡酒,并将生产的白酒先后11次,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他人,销售所得赃款共计53850元。经检验,上述古井贡酒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系累犯及坦白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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