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富有正义感的社会都绝不容忍拐卖儿童犯罪的猖獗。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应达成共识,实现“买拐同罪”需迈过三道门槛。
当前打拐形势依然严峻,大部分人认为是因为现行法律对收买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拐卖儿童行为,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重典治乱,严厉打击收买儿童行为,固然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拐卖儿童犯罪,抚慰受害者。但彻底实现“买拐同罪”,像拐卖儿童一样惩处收买者,至少要迈过三道门槛。
第一,“买拐同罪”突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原则指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相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在很多刑法条文中,对贩卖与单纯收买行为的定罪量刑均差别巨大。假使对单纯的收买儿童行为也像拐卖一样定罪量刑,很可能突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反法律原则和刑法体系。此外,刑法对妇女和儿童同等保护,即拐卖妇女与儿童量刑幅度相同,不宜顾此失彼地单独提高收买儿童行为量刑幅度。
第二,“买拐同罪”易带来打击难度。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外界察觉。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往往是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后获取有效线索,进而顺藤摸瓜,找到买家,解救儿童的,极少有因邻居等知情人举报而查处收买者的。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势必会让收买者提高警惕,在收买儿童时隐匿真实信息,即便查处了拐卖行为,也将因线索中断而难以进一步侦破案件,挽回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安全形成危害。
第三,“买拐同罪”需考虑社会实情。虽然拐卖人口是人类最可耻的行为之一,是最严重的反人类性质的犯罪。但惩处收买儿童行为时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是,当前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行为在民间很普遍。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亲属等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本着慈善和“子女多富多”心理也愿意收养儿童。“买拐同罪”后,如严格执行,将会使更多无犯意者遭受严厉处罚,陷入矫枉过正尴尬,如不严格执行,则会使新法流于形式,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任何富有正义感的社会都绝不容忍拐卖儿童犯罪的猖獗。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应成共识,但并不代表必须“买拐同罪”。处罚收买者,应循序渐进,先实行收买必罚,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本着刑罚万能心态,任何事情都向重刑求解。另外,可重奖举报者,逐步完善全国共享的失踪儿童数据库,贯彻一定情形下新生儿入户需亲子鉴定等配套措施共同保护儿童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