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不当得利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为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家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进出口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原来就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订购鞋子,并已经支付相应款项。2014年6月13日,原告在美国国泰银行因网银操作错误,误将74980.76美元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扣除汇款费用,2014年6月16日实际到达被告账户为74950.76美元。原告事后多次向被告讨要该款项,均遭到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74950.76美元汇款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4950.76美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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