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62万余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原判。该公司被处罚金5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高管分获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至10万元不等。
法院一审查明,儋州万木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经营苗木培育、植树造林、林木采伐加工销售、林业技术开发等的公司。江某为公司董事长,区某为副总经理,丛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何某为公司协理、嘉陵一处总监,陈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部长、嘉陵一处部长。
公司运作不久,由于投入大、资金不足,江某遂与陶某策划,以合作造林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后陶某因故辞职。区某到职后,按照公司制定的合作造林模式,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在海口区域开展合作造林营销活动,积极吸收客户投资款。
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万林木业公司先后推出位于儋州、昌江、东方的10块林地进行营销活动,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或者联合种植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具体做法是:以每亩3980元至5880元的合作价格,吸收投资客户资金,并与客户签订早期、中期、后期合同。
开展合作造林营销活动期间,王某、韩某、张某等464人与万林木业签订了合作造林投资协议(合同)621份,合作造林面积共5073亩,投资人遍及国内15个省、市。2011年,早期合作造林的合同、协议到期,万林木业公司未能按约定兑现,遂案发。
经鉴定,2004年至2010年,万林木业公司吸收客户合作造林投资款累计2362万余元,退回客户投资款30万余元。截至案发,该公司吸收的客户投资款已经全部花光。
法院一审认为,万林木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媒体公开宣传,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62万余元,数额巨大。
江某、区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江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万林木业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362万元负总责;区某作为该公司海口区域负责人,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145万元,数额巨大。丛某、何某、陈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江某、区某、丛某、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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