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就在自己手里,却在短短5分钟内被一台异地POS机盗刷了近50万元。为此,持卡人姚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姚先生胜诉。
借记卡未离身,却遭异地盗刷
姚先生是南通人,在上海工作。2007年左右,他曾在我市(南通)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去年3月,姚先生查看借记卡收支明细时突然发现,3月4日16时14分到16时19分之间,这张卡分五次通过POS机刷卡共支出人民币476780元。“那个时间段里,银行卡分明就在我手里,里面的钱怎么不翼而飞了?”姚先生怀疑,自己的借记卡被伪卡盗刷了。
发现资金异常后,姚先生立即通过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确认这五笔交易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卡在广西南宁某地银行POS机进行刷卡消费套现。
姚先生认为,自己妥善保管了银行卡,也未曾对他人泄露过密码。发生伪卡盗刷的情况,应由银行担责。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人民币476780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定银行负全责
被告银行辩称,姚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异地刷卡交易非其本人所为,不能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即使能够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也不能证明是由于银行的过错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造成盗刷。
姚先生提交证明,自己去年3月4日凌晨2时许曾持涉案银行卡在上海ATM机中取款,当日下午,又在上海的办公室通过网银从涉案卡中支付了房租。而当日16时14分至16时19分发生的五笔不正常交易,却是在归属地为广西南宁的一台POS机上。法院认为,交易发生地与姚先生所在地相隔甚远,且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以上证据已足以对被盗刷卡是否为真卡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又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反驳。因此,对案涉五笔POS机刷卡消费系伪卡盗刷,法院予以认定。
如果确为伪卡盗刷,被告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即使银行卡被伪造系无法避免的技术风险,该风险也应当由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发卡人承担,而不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银行赔偿姚先生损失476780元及利息损失。对此,银行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加强银行卡安全防范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在异地被POS机盗刷、被ATM机盗取的案件频频发生。该案的主审法官透露,今年以来,崇川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类似案件,持卡人往往损失巨大。
法院提醒市民,妥善保管、使用手中的银行卡,存取款凭条切勿随意乱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警惕钓鱼网站,以防进行网上交易时被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在使用ATM机取款时,要留意周围环境,仔细观察插卡口是否被人安装了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装置和针孔摄像头等。本案中,姚先生被盗刷的借记卡为磁条卡,安全系数较低,市民应尽快将手中的磁条卡换成难以伪造的IC芯片卡。
此外,法院建议市民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及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一旦发现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第一时间报警,并致电银行冻结账户,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同时,要注意保留自己不在案发地、案发时银行卡在自己身边的证据。如因银行自身技术原因造成损失,持卡人可起诉银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