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先付房款4万元,究竟算“定金”还是“订金”?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买房人王先生根据收条所写的“订金”二字起诉讨说法,获得海淀法院支持,判卖方如数退还房款4万元。
原告王先生称,他看中海淀区一处房产,与房主张先生就购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先生支付了4万元。张先生出具一张收条,明确款项性质为“订金”。之后,王先生在与家人协商后,又改变主意决定不买这房子了。他找到张先生,告知交易终止,并要求退还订金,但对方拒不退还。
对于不退款的理由,张先生说,虽然他在收条中将4万元写成了“订金”,但实为“定金”。而且无论是从交易惯例,还是从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看,这笔钱都应该是“定金”的性质。现王先生无故反悔,拒绝买房,这4万元就不该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虽主张双方写明为“订金”的款项实为“定金”的性质,但未就双方曾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未成功的情况下,张先生应退还买方购房订金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法
庭后法官解释,“定金”属法律用语,是一种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在司法审判中,二者法律后果也不同。若是“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就应适用定金罚则,付定金方一旦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是“订金”,则无论哪方违约,收订金方都应如数退还。
但目前,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对一些名词语句的字面意思和深层含义都不甚了解,对很多法律常识和法律术语更是不清楚,分不清“定金”与“订金”等等之类词语的区别,想当然地以自己的理解签下合同协议,却意想不到其后果,由自己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法官特别提醒大家,“定金”和“订金”等千万勿混淆。如果是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未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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