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烟企涉嫌虚假宣传,田峰一纸诉讼将广东五叶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万元。经过二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五叶神支付田峰9935元,一、二审诉讼费亦由被告承担。“烟草广告长期以来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危害非常之大。”田峰辩护律师徐德军说,此案最后虽然是调解,不是判决,但是意义非常大,是“国内消费者首次状告烟草企业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一审败诉因毒理学会出具过授权书
“五叶神属于中国低危害卷烟,获得中国毒理学会授权认证”,因为五叶神官网上的这样一句话,消费者田峰认为,五叶神香烟误导欺诈了她,去年她一纸诉讼将广东五叶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万元。
田峰称,2013年2月末,她在“五叶神”品牌官方网站看到对五叶神香烟的推广介绍,受到该广告的影响,2013年3月22日,田峰在北京联健家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五叶神网站宣传的“五叶神”卷烟一条,支付购烟款120元,并开具了发票。
买回烟后,田峰经过查询和咨询专业人士,且在中国毒理学会官方网站看到声明,确认五叶神品牌的卷烟并未取得毒理学会的认证。
田峰称,五叶神网站上还宣传“五叶神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机构的权威检测:可以预防和缓解吸烟引起的呼吸道损伤,作用明显;明显地减小吸烟所致的咳嗽、气喘、淤痰等反应,并对血液流变性有明显改善作用。”田峰认为,五叶神网站多次使用绝对化用语,声称是中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低危害卷烟。
田峰认为五叶神误导欺诈了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诉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叶神退还购烟款120元并赔偿500元;五叶神赔偿田峰交通费、误工费、邮寄费、通信费等共9315元;五叶神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五叶神认为,其在官网对自身研发取得的生物减害技术成果进行展示介绍的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并且,本案系田峰及其同伙有预谋的一系列恶意诉讼的后续。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毒理学会于2002年确实向神农烟科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神农烟科公司在添加有“神农萃取液”的卷烟产品烟标上使用“低危害卷烟/中国毒理学会认证”的行为用语和机构名称,由此可见,田峰该项诉称理由不成立。田峰诉称五叶神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田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毒理学会发声明“大反转”
2015年4月29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但五叶神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据二审答辩状中显示,五叶神方面认为这是田峰及其同伙有预谋的一系列恶意诉讼的后续。理由是,田峰从购买香烟到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相隔一年半之久,是因为田峰及其同伙在不断地利用宝贵的司法资源进行索赔试探,一处败诉再去另一处起诉。本案显系非正常理性消费,属有预谋的一系列恶意诉讼的后续行为。
对此,田峰并不认同。此外,中国毒理学会也于今年1月15日发表声明称,该学会当前未授权任何卷烟企业、烟草公司或营销商使用“中国毒理学会”的名称,也未签署有效授权或合作协议。
调解结果消费者首次成功获得赔偿
二审后,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深圳中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根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五叶神支付田峰9935元,一、二审诉讼费亦由被告承担。
田峰代理律师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德军说,一审时法院就进行过调解,但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二审后,因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所以接受了调解。
徐德军说,在一审期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就对五叶神网络广告问题进行了处罚,包括:停止通过网络发布香烟广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即30000元的罚款。
“烟草广告长期以来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危害非常之大。”徐德军说,此案最后虽然是调解,不是判决,但是意义非常大,是“国内消费者首次状告烟草企业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徐德军说,这个案例对于烟草业日后的广告立法问题有借鉴意义。
“美国妇女十年状告‘万宝路’,并获天价赔偿。在国内,这也许只是一个开头。”徐德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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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第一案:两审败诉,正等北京高院判决
16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中国烟草第一案”原告李恩泽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到北京高院,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3年,消费者李恩泽以烟草公司“低焦油、低危害”宣传属于欺诈行为,起诉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历经两审败诉,但是李恩泽表示,在烟草公司“低焦低害”的营销手段下,会有很多公众信以为真。这个案子的关键意义不在于最终结果如何,而在于在审理过程中能引起公众对控烟的关注。
去年3月11日,李恩泽来到北京兴隆四季超市购买了被上诉人中烟公司生产的金圣黑老虎香烟一条。
但购买后,李恩泽发现,所谓“降焦减害”理论已经被国际权威机构所否定、金圣品牌的香烟宣称低焦油低危害是骗人的;后自己经过查询和咨询专业人士,发现金圣品牌的香烟真的没有取得毒理学会的评价认证。而且被上诉人中烟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还非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
李恩泽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中烟公司及超市经理王秀荣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秀荣及中烟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50元并给付公证费3520元。
不过,两次开庭审理中,李恩泽均败诉。李恩泽说,二审结束后,法官曾动员双方调解。
“可以接受调解,但一定要满足我的诉讼要求,也就是认定对方做的宣传是虚假欺诈。”李恩泽说,这场官司本来就不是为了拿赔偿而打的。
但最终案件进入到北京最高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