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父母的第一责任,虽然将孩子遗忘车内导致其被闷死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悲惨结局。其父母及亲属的自疚自责和悲恸欲绝令人唏嘘,但同情和惋惜之余,不能否认对粗心大意的父母的追责。理清遗忘车内导致儿童死亡的家长的法律责任,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更多人遭受无妄之灾具有重要意义。
将小孩遗忘车内造成其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的法律构成。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无论家长将小孩遗忘车内的原因是什么,孩子的死亡均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标准,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件。
此外,当类似事故发生在校车内时,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而因父母疏忽大意将孩子忘在私家车内,即使造成死亡结果,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果不仅会给公众带来法律适用上不平等的坏印象,更会让人产生小孩在父母面前没有独立人格,是父母“私人财产”的意识。
传统观念影响下,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当作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及公权力不宜介入。但在法治社会,“过于人性化”地顾虑家庭因素,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不正常的。纵观被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当妇女、儿童被虐待、殴打、遗弃时,正是很多人特别是基层组织、公权力机关本着“不宜介入家事”的心态与“和稀泥”的处理方式,才导致弱势群体不断被其他家庭成员侵害,导致伤残乃至死亡的恶果。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在法律上,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小猫小狗或私人财产,而是独立于父母外的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脱的法律义务。父母或其他家长因监护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由于类似事件中加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再考虑到家庭关系因素,应该对施害家长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论如何,公权力不能对小孩被忘车内导致死亡事件视而不见。有关部门理当及时出面进行干预,并对失职家长作出法律评判,宣示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警示家长应认真对待未成年人,切实尽到监护职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