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西崇仁县的邹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认为驾车娴熟的他帮副驾系安全带,结果酿成了一场致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以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3月8日,邹某驾驶轻型货车到崇仁县工业园区接妻子的外公外婆去县城吃饭。当他驾车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因前方有一个进出城卡口的电子警察,因未系安全带怕被拍照,他就用右手帮坐在副驾驶位的外婆系安全带,左手扶着方向盘继续往前行驶。不料车子方向偏离车道越过了双黄线驶向对向车道,这时相对方向十五米左右周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迎面而来。由于避让不及,二轮摩托车的正前部与邹某车子的左侧大灯位置发生了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向车后飞了出去,致周某颅脑内出血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邹某家属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邹某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2万余元,周某家属对邹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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