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周某利用给巴南区工商局维护网络之便,非法获取在该局登记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23万余条,出售获利6.5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周某未经允许,秘密在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局大江工商所三楼大厅外安装无线路由器进入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局计算机系统内网,并在该局计算机系统内网非法复制重庆市注册的公司企业信息和工商个体户等信息,后用于出售牟利,获利6.5万余元。经鉴定,从周某电脑中查出有公司企业信息和工商个体户信息共计23万余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务院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侵入国家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邢档内裁量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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