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婚前曾患过精神分裂症,婚后丈夫发现其行为与常人有异并在偷偷服药,两人因此发生纠纷,后女方搬回娘家,两人一直分居。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郑某与陆某某于2013年农历正月认识,按当地风俗“看人户”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4年1月22日两人登记结婚,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郑某发现陆某某在偷偷服药,由此认定陆某某及家人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和伤害了自己,双方遂发生纠纷,自此陆某某搬回娘家生活。
经法院审理查明,陆某某在婚前由于升学等原因,精神上受到过一定的刺激,曾在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并好转。另查明,郑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能力人,该院受理后作出宣告被申请人陆某某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未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陆某某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交往时间不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纠纷后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故判定:准予两人离婚;陆某某婚前嫁妆归其所有;郑某一次性给予陆某某经济帮助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处两人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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