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持有过期的驾驶证行驶时与电动车碰撞致人重伤,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持有过期的驾驶证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大桥从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51”号灯杆段时与被害人邬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邬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黄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早上,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邬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邬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10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邬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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