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件,被告人魏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吴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左右,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问被告人魏某能否办理不用上课、也不要参加考试,就可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证,被告人魏某说可以。李某某后联系了40名学员报名,并将学员信息给了被告人魏某。被告人魏某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后,便将40名学员的名单通过网络报名至吉林大学网络远程教育,其后,被告人魏某通过李某某陆续收取40名学员的学费等费用。2014年9月,因吉林大学网络远程教育的毕业证办不成,被告人魏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要被告人陈某帮其办理四十本江西工程学院的假毕业证,并将学员信息发给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又找到被告人吴某,要被告人吴某帮忙办理,并付给被告人吴某好处费人民币10500元。随后,被告人吴某从江西工程学院教务处拿了毕业证打印纸及封皮将40名学员的姓名、性别、专业、毕证证编号等信息打印在该批毕业证上,然后将这40本假毕业证交给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又用私刻的假学校公章、假校长印章、假学校钢印章在这40本假毕业证上加盖印章,然后交给了被告人魏某,被告人魏某付给被告人陈俊生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魏某将这40本假毕业证寄给了李某某招收的学员。学员收到毕业证后经上网查询,发现是假毕业证,便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反映。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说毕业证是假的,被告人魏某即将收取的学费200000元退还给了李某某。2015年3月24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3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吴某伪造江西工程学院印章制作毕业证,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吴某案发后能主动公安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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