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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名牌货值逾千万 夫妻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2015-09-16

  为牟取高额利润,夫妻在旅游景点开立店铺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货值金额达千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涉案侵权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定程序处理。

  被告人范某、夏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起,二被告人租赁重庆市渝中区洪崖洞一门市经营店铺,主要由范某经营,夏某进行协助。

  2012年5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治安支队与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后,前往被告人范某、夏某经营的门市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注有Bvlgari、Longines、Rad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795件,并当场将被告人范某、夏某捉获归案。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商品中有586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部分商品无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经重庆市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3857700元。

  被告人范某、夏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夏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的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协助被告人范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具有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尚未销售的达到法定货值金额成立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2001 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假冒商品尚未销售,且无标价亦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经重庆市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金额为13857700元,已达到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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