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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索赔被拒 法院判决获得赔偿
2015-09-17

  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近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车辆自燃引发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感谢法院为其讨回公道。

  2015年2月2日,原告秦强以16.38万元购买某公司汽车一辆。同日,秦强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产品保险单,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6种险别,其中“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16.38万元并不计免赔,保险自2015年2月3日0时起至2016年2月2日24时止,原告交纳保费5572.25元。2015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投保车辆在原告院内发生火灾,经公安局侦查,认为属火灾事故,不够成刑事案件。2015年5月26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电瓶部位,起火原因为电瓶短路电流增大,导致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公司报案,被告员工到场查看事故现场。后原告依保险合同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车辆在质保期内,原告应向4s店主张权利为由拒绝给原告赔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通过投保的方式与被告形成了基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被告估损,原告事故车辆估损金额为15585元,原告同意,被告应按约定赔偿限额内以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赔偿。被告辩称按实际定损额根据各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逐依法判决由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55851元,并承担诉讼费169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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