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以在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其儿子徐某拉货,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儿子顶包,被细心民警发现。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以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肇事让儿子顶包,欲盖弥彰
2015年7月23日12时,被告人徐以在不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其儿子徐某,沿国道209线由贵港市往横县方向行驶。至横县云表镇旧兰村委龙楼村路口时,徐以在因不注意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中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林某。事故发生后,徐以在、徐某主动报警,并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抢救,然而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警察到来之前,徐以在考虑到自己没有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资格,便和儿子徐某商量,让徐某顶替自己作为驾驶员,双方订立攻守同盟。
细心民警看出破绽,还原案件事实
办案民警接到报案后,前往勘查现场,后将徐以在父子带回派出所调查,父子一致确认徐某为当时的驾驶员。办案民警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隐隐约约觉得二人在刻意隐瞒,没有简单就下结论。在问话的同时,调取了事发之前路段的监控录像,录像证实了民警的猜想,事发不久前正是徐以在驾驶车辆。在事实和民警强大的心里攻势下,徐以在终于说出了事实的真相,承认自己为当时的驾驶员。
积极赔偿获谅解
案发后,徐以在通过徐某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徐以在已按协议赔偿林某亲属50500元,并同意将保险公司赔偿款全部给林某亲属,林某亲属对徐以在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以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以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徐某顶替其作为驾驶员,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被告人徐以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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