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多次违章,导致受害人解聘在家并重新考取驾照,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赔偿人民币13019元。
2012年6月至8月,原告张某某受聘于被告宋某某为其驾车,月薪5000元。后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被告处理该事故,并与被告解除劳务关系。事故处理后,被告补办并盗用原告的驾驶证。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19日,被告盗用原告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赣CF8383(赣CK628挂)的车辆违章9起,导致原告驾驶证因违章扣分超过12分且未缴违章费1600元及滞纳金1600元,共计3200元。2013年5月23日,原告进行驾驶证年审时发现其驾驶证无法通过年审。同年7月13日至9月27日原告重新去宜春考驾驶证直至重新取得驾驶证,期间原告一直解聘在家。另原、被告曾就违章费用进行过协商,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费用28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违章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损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盗用原告驾驶证并多次违章,导致原告解聘在家并重新考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告还应返还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误工费共计13000元的主张,根据原告的举证,其领取驾照为2013年9月27日,故误工费应计算至该日止,对误工期间的工资双方都认可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故原告误工费应为12500元,原告仅提供了119元的交通费发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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