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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对日诉讼——中国劳工起诉日本政府及企业追踪
2014-03-27
    26日上午,阎民带着88岁的父亲1943年至1945年间被掳往日本当劳工时被虐待的材料,连同其它21名同时期中国劳工幸存者和家属来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的诉状。

    这是他们第二次来到这里,今年3月初,他们曾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相同诉讼,但后者以诉讼文件不充分为由,未予受理诉讼。

    而本次重回故地,是由于3月24日下午,劳工幸存者和家属来到位于石家庄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后,经过了一个多小时的接待,对方最后告知他们可到有属地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

    “除了起诉加害企业,我们还将日本政府作为联合被告。”2012年曾代表“重庆大轰炸”受害者起诉过日本政府的律师潘国平说。

    二战期间,近4万名中国劳工被强掳到日本做体力活,期间,6000多名中国劳工死在日本,侥幸回国的也是疾病缠身。

    自1995年起,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陆续提起14件讼案,要求日本政府及企业向幸存者或家属道歉及赔款,但这些案件全部以败诉告终。日本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诉讼时效已过、个人已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国家无答责”等。

    当中国在日起诉之路频频受阻之后,劳工幸存者和家属试图在国内寻求正义。

    今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二战期间被强掳至日本的中国劳工和遗属诉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原三菱矿业株式会社)一案,成为国内立案的首例。

    但在潘国平看来,自己案子的不同之处在于坚持将日本政府一并起诉,这会让地方法院感到为难。

    “遇到起诉国家的案件,法院往往不予立案。”潘国平说。

    此外,中国已经签署但并未批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005年9月14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在肯定国家豁免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作出了对国家豁免加以限制的具体规定。

    “批准了以后,我们就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为被告的案件了。当然将日本政府去掉,可能法院会受理起诉,但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社会效应和教育意义,我们坚持原来的起诉。”潘国平说。

    这一说法得到了劳工幸存者及家属的支持。阎民的父亲阎子珍1926年出生,1943年被日本宪兵队抓捕后关进“三井公司万田碳矿华工工僚”,除日常劳动外,受尽折磨,身上伤疤17处,1945年后回国。而与阎子珍同时被抓到日本的劳工共4000多人,仅1700多人活着回国。

    “我的父亲一直想要一个说法或者道歉,并不看重经济上的补偿。同时,我们觉得这个案子对下一代很有教育意义,因此一定要把日本政府作为起诉方。哪怕不被立案,但社会效应是最重要的。”阎民说。

    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支持民间对日诉讼。

    “由于中国的法律并未有关于战争赔偿方面的规定,所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只能选择到日本法院起诉,败诉在所难免。同时在国内起诉也面临同样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全国政协委员雷世银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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