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原有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少量适当调整;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 规定认为,目前,海事法院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新时期海事法院的目标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海事法院收案不平衡;随着武汉、大连等海事法院在沿江地区增设派出法庭,拓展其辐射范围,也需要逐步扩大其受理通海可航水域案件的范围。总之,要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受案范围。
为此规定增加了案件类型,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和海事诉讼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四是具体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
同时,最高法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因为海事行政案件同海事海商案件一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海事法院具有涉外人才多的优势,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位置相对超脱。据悉,这两个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