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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呈新动向:犯罪主体呈现产业链式分工
2016-04-06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多发,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据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办理诈骗类案件90件140人,其中涉及电信诈骗类案件26件45人,分别占比28.9%和32.1%。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不但多发,而且涉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也日益增强,并呈现四个新动向。

  犯罪主体呈现产业链式分工。在以往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团伙作案,彼此相识,分工协作,但近年来,诈骗嫌疑人逐渐形成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的犯罪集团,分别负责通话、转账和取款,各组之间用代号通过网络或手机单线联系且相互独立,互不认识。即使专门负责通话或转账取款的人员也有多重分工。李某为职业电信诈骗取款人,除警方侦破的案件外,李某还供述,曾为多名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的人员取款,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均无法提供相关人员的信息。这样一来,即使抓获部分成员,也无法得到上一级或下一级人员的情况,此外,因缺乏成员间相互指控,或无法认定人案关联,影响准确定罪量刑,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处理轻刑化。

  犯罪对象选择上出现精准发送。网上销售短信群发器、银行卡、公民个人信息等现象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诈骗集团在获得特定公民详细个人信息后,作案手法从原先“广种薄收”向“精准化”演变。办案中发现,有的诈骗集团专门购买网络购物客户资料实施诈骗,内容包含姓名、电话、收件地址、一个月内购货记录等;有的购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有的购买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企业法人、负责人的QQ号,冒充其身份,对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如张某等人盗用某企业法人代表宋某的QQ号与其公司出纳杨某QQ聊天,以公司急需用钱为由,让杨某将25.8万元和31.58万元分别转账至指定银行卡内。

  犯罪手段实现多重智能化。犯罪嫌疑人均使用不记名的手机卡单线联系,并在各个地区频繁变换。有人使用嫖娼诈骗、裸照诈骗等方式,被害人即使知道自己被骗,也不会报案。犯罪嫌疑人均使用他人开户的银行卡作为赃款流入端,有的还购买多张他人开户的银行卡,诈骗得手后,由转账成员通过网银将一级账户钱款“闪电式”层层转账,分散到数十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再由分散各地的取款员通过ATM机取现,甚至出现专门用POS机迅速转账的情况。如此一来,抓获的往往都是犯罪链条末端人员,因受层级分工限制,这些人对上级情况知悉有限,给赃款核实、追查、缴获带来困难。

  犯罪工具有人“专门供给”。通信行业实名制虽已推行,但有的经营商为追求开号数,还是存在号码倒卖的现象。部分银行为追求业绩对办卡业务审核不严,存在以虚假、伪造的身份证件开户、同一身份证在多家银行申办大量银行卡的情况。以前,诈骗人员往往使用网上购买的虚假身份证件去银行办卡,在被抓获后,尚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进行规制。但近些年,出现部分公民自开自卖的情况,而刑法对于这种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尚未用刑法加以规制,对售出银行卡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很难查实,故对于这种情况难以监管。如在李某诈骗案中,苏某等8人将以自己居民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的184张银行卡,卖给李某等人,以此牟利。

  针对电信诈骗中出现的新动向,办案检察官建议: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跨区域电信诈骗案件协同办案,提高处理该类案件侦查专业化水平。完善制度,加强公民身份信息、金融、电信行业监管力度。金融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等业务的审核、监管力度;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严禁电信运营商违规放号,自主屏蔽非法短信,净化通信环境;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公民身份信息制度,与银行、电信建立联网,快速识别假身份证件,切断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强化普法,加大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拓宽举报渠道,调动群众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积极性。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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