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凌晨1:20分,一架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航班,于当地时间早上2点40分,与越南空管联系后失联。该飞机航班号为MH370,机型为波音777-200,载有239名乘客,其中中国人154名,原定于8日6:30分抵达北京。3月24日,马来西亚单方确认飞机遭遇劫机并宣布飞机坠入印度洋南部海域,但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直至发稿前,飞机及相关人员仍下落不明。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高明律师对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关于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问题
目前,距飞机失联已经超过20天,相关机组人员及乘客下落不明,相关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不确定影响,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宣告失踪或是死亡,结束这种不确定状态。如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解决与被宣告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死亡的配偶,夫妻关系解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
1、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向自然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失踪人的近亲属还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均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不存在先后顺序,也就是说无论是近亲属或是债权人均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2、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是因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或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向自然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本案中,利害关系人可在飞机失联后的二年后或在有关机关证明无生存可能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未申请失踪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死亡宣告死亡。2、因宣告死亡会影响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解除,故利害关系人存在先后顺序,即前一序位不申请后一序位不得申请,顺序分别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关于赔偿的法律问题
因到目前为止,未确认飞机失事,也未确认失事原因,故本文谨在假设飞机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对关于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航空事故的赔偿包括两类险种:第一类为航空意外险或人身意外险,这种险种不考虑事故责任人,只要确认飞机失事事实,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付。即乘客只要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保险,受益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额度予以赔偿。第二类为责任赔偿,通常航空公司都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在承运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乘客能够通过承运人责任保险获得赔偿,即乘客没有投保任何形式的意外险,还能获得该部分的赔偿。但是,如果航空公司没有责任,则遇难乘客家属则无法通过承运人责任保险主张赔偿。
2、航空公司的赔付责任
如果航空公司没有责任,家属就无权主张赔偿了吗?情况不是这样的。马来西亚是《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利尔公约》采用无责任原则,即航空公司无论是否有责任,应按照每位遇难者10万欧元的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予以赔偿(2009年12月30日起,10万欧元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万欧元)。
若航班遭遇劫机,家属是否有权主张赔偿?答案是肯定的。遇难者的家属有权主张赔偿,赔偿范围除正常保险理赔外(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有权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将根据受诉法院的标准确定。
3、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家属若提出合同纠纷,如向马航提出运输合同纠纷,我国属于运输目的地,北京法院有权管辖。如向马航提出侵权纠纷,我国法院无管辖权,飞机最终坠机地法院及马来西亚法院有管辖权。
高明(律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