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修订
2016-05-05
 明明去看普通小病,却被要求去做“高科技”检查,诊疗费动辄几百上千元,这种现象今后有望得到遏制。国务院法制办4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防止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械补医”。

  送审稿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药品零差率等政策的实施,合理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医疗机构收入将更加依赖于设备检查治疗,存在诱导需求的倾向;另一方面,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床位规模和大型医用设备扩张的冲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加剧医疗资源布局不科学、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为此,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按品目实行分级配置许可。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配置规划,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配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评估,规范其使用行为。

  根据送审稿,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送审稿特别强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最高可面临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责令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来源:新华社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