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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服”谢幕:禁穿囚服出庭彰显法治文明
2016-05-13

 “囚服”的使用,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这个特殊人群和主流社会区分开来。各朝各代,尽管尚未被宣告有罪判刑,只要是有犯罪的嫌疑,一旦被收押就会被换上“囚服”以区别于他人。有人考证,这种识别标签是产生于自西周时期开始的用服装的颜色来区分尊卑贵贱的观念。自从礼乐制度被确立,服装颜色的等级区分功能日益增强。特别是隋唐以后,服色等级制度高度强化,身份对应的颜色已成定制。如五品以上的官员用紫色,六品以下的官员用红、绿色等,而“囚服”大概是古代最末等级的衣服。

  古代最常见的囚服是赭色的,用赤土染成,有点类似血迹干了以后的颜色。在《荀子·正论》中就有记载:“杀,赭衣而不纯。”是说,死刑犯穿的是没有领子、不镶边的赭色衣服。西方国家使用的囚服诞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据说在《圣经》中黑白条纹被描写为恶魔的象征,用来作为囚服的标志图案似乎是在告诫世人,穿这种服装的人都是“恶魔”。当然,也有人认为,黑白条纹也象征着驱赶邪恶。在二战前,西方国家的囚服通常使用的就是这种被称为“魔鬼的衣服”,至今仍然还有使用。其实,囚衣之所以使用黑白条纹或者现在的橙色等,主要是因为这些颜色和图案比较有视觉的跳跃感,且生活中极少被常人使用,如果被羁押的人逃跑,穿着这种特殊的制服很容易被认出来,而且这些衣服不利于在树林等隐蔽处躲藏,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在日本,被羁押人所穿黑白条睡衣和黄绿相间的囚服要改为薄荷绿加淡蓝色,是因为专家认为囚服缺少“亮色”,容易导致被羁押人产生消极心态。

  今时今日

  回到现代,法官着法袍、律师着律师袍、检察官着检装,已然构成现代法庭礼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这些针对法庭上各个诉讼角色的着装要求中,通常并不包括受审被告人的统一着装问题。

  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通常就是身着便装上庭受审的,而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出庭时穿何种服装并无统一的明文规定,似乎也成为具体法治的盲点。在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除了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异。着便装出庭受审,既顺应世界司法惯例,也是对法官无罪推定意识的强化。早在2006年5月15日,公安部就曾向北京市公安局监管处作出批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服,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服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可见,穿识别服是看守所的规矩,穿便装出庭受审通常需要看守所的同意。实际上,在出庭受审时被告人一般也不提出换便服的申请,于是公众会经常通过媒体见到穿着马甲的被告人出庭。

  根据规定,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被服是由看守所统一配发。公众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在法庭上受审的人穿的识别服,就是看守所配发的“号坎儿”。“号坎儿”实际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有统一的式样、统一的颜色、统一的标记,是一种色彩鲜艳且反光的单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通常颜色以黄、灰居多,也有的地方是灰色和橘红色两种颜色构成。

  按照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精神,类似“囚”“犯人”等侮辱性的字样与图案,已经被禁止在服装上印制,通行做法是印上看守所的名称诸如“某看”字样。大概有65%以上的刑事案件当中,受审人是穿着这种印有看守所名称的“号坎儿”出庭的。“号坎儿”本身的贴标签效应,留给人们和受审人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不可避免,实际上也在法庭上发酵出一种立威、羞辱、有罪暗示的成分。

  随着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加强,受审者自觉被“围观”,更加重视个人形象。另一方面,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高的受审人也注意维护自身人格和权利。“中国最年轻”大学校长——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去年1月12日在南昌中院受审时,询问可不可以不穿黄马甲。审判长回应:“本院注意到近两年在深圳、河南、北京地区一些庭审时,停止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但我们没有收到正式通知。”因此没有采纳周文斌的建议。此后,周文斌表示:“既然没有文件说可以不穿黄马甲出庭,那有没有文件说非穿不可呢?”他于是就把身上的囚服脱下。

  国际通例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勒令被告人穿特定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质量。而且,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国际通例。在加拿大,被告人有绝对的权利选择穿自己的衣服受审,法庭会完全支持和保护被告人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有些法官甚至允许被告人坐在观众席而不是被告席受审,免受众目睽睽的煎熬。

  甚至,有的被告人在出庭时,还对衣着进行了精心的设计,使之具有引导性的意味。比如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Jackson)“娈童”案,据2005年2月5日《纽约时报》报道:杰克逊第一次出庭时,身着一袭白色西装,内穿白色衬衫和白色提花丝绸马甲,如天使般光艳、圣洁。同时,右臂上裹着金色的臂章,手腕上戴着个性化的手链。他第二次出庭时,则换上了一身黑色西装外套,上衣里面穿着正红色衬衫和浅色提花丝绸马甲,衬衫领口没系领带,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金色的项圈,缀着一个金头像吊坠。音乐界人士安·鲍威尔斯说:“穿白色的隐语是‘他是无辜的’,红色是血液的颜色,穿红色的隐语是‘他受到了攻击’。”

  在美国,律师还会帮助犯罪嫌疑人订制好西装让其在法庭受审时穿,而且得体的服装也能够给法官和陪审团传递一些信息,比如“我是注重体面的人,我没有犯罪”。

  “囚服”谢幕的司法进程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事实上,这一改革在一些地方有了尝试。2013年,河南省高院提出在刑事审判中,要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即出庭受审着便装、也不用剃光头。天津市高级法院和市公安局也明确,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成为“庭审常态”。从2015年3月2日开始,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将不再穿囚服,或者有标志性的监所制服。

  深圳市的规定比较具体,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主动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2016年4月1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发布。其中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囚服”的退场,只是对长期存在的陋习和惯例的戒除,一处小小的改革,却足以引人关注。不穿识别服受审,是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还原”和直接保证,去除了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让刑事被告人“有尊严”地接受庭审,消除了公众的公平焦虑。将“囚服”赶出法庭,也是将对被告人权益的尊重以细节的改变来实现,并且给了无罪推定原则最起码的“颜面”。就像当年从“犯人”到“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变化,在法庭上脱下“囚服”剔除了法庭之上的犯罪标签,使被告人成为了法定的“犯罪嫌疑人”。当然,这只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点,但是“小步积累大步”,也预示着法律和制度性保障公民权利、护佑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正在阔步前行。当然,细节未必决定司法改革的成败,但却可以体现司法的境界、法治的精神。

  司法改革中的每一束阳光都是珍贵的,从这些“尊重身体”的司法细节的变化里,我们也期许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不留死角。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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