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假警察证,携带手铐和警用手电,4名有前科的男子为搞钱,结伙冒充警察抢劫和招摇撞骗,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4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蔡某、夏某、曾某犯抢劫罪和招摇撞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零六个月、九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被告人各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夏某、蔡某和雍某曾因分别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抢劫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刑2年至4年不等。刑满释放后,四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2013年9月8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夏某、曾某、雍某携带假警察证、手铐、警用战术手电、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冒充警察“办案”,逼人花钱“消灾”,多次在宜丰县境内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蔡某参与作案三起,涉案财物3880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夏某参与作案两起,涉案财物3000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曾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财物880元;被告人雍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财物3000元。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某、蔡某、夏某准备了假警察证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城区受害人黄某的出租房,由曾某假扮嫖客,假装要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蔡某、夏某冒充警察以抓嫖为名进入该出租房,以黄某卖淫要罚款为由,骗得了黄某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夏某、曾某、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以及威胁,当场强行抢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蔡某、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得他人财物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在共同招摇撞骗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蔡某、夏某、曾某、雍某均在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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