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一步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昨天(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透露,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8日)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优惠范围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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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优惠将退税
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对于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