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伙张某为挣钱,专门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地方收购他人盗窃的“赃物”,然后再高价出让,不想终被民警发现。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13年10月间的一天,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西,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冯某盗窃所得联想牌电脑主机1台予以低价收购。
同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公园附近,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冯某盗窃所得足金戒指1枚、18K金钻戒1枚予以低价收购。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996元。
2013年11月9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冯某盗窃所得“马到成功”字样的男式戒指1枚予以低价收购。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878元。
2013年11月1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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