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日前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
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