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揽各种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伙承揽了案外人郑某发包的一处护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当年农历年底),李某与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郑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 000元由李某保管。后来,王某自李某处取得现金2 000元,并出具单据一份,内容为“证明 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 王某 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划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单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 000元。被告王某主张该单据系一份证明,证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润2 000元,仅用于日后双方结算。
分歧
关于案涉单据的性质,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单据的主文,可以认定该单据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条。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单据的抬头“证明”、主文中存在的“借支”,结合双方合伙承揽工程的事实,应认定该单据系一份证明,原告李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评析
民间借贷大多产生于熟人之间,基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信赖,很多人对借据的形式、内容并不关注,导致形成了众多不规范的借据,或是抬头为“证明”“收条”,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义,或是还款期限利息、未约定,易发纠纷。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中,单据抬头为“证明”,主文内容系“今借支”后被告涂改为“今借”,抬头与主文内容并不相符,且原文“今借支”与“今借” 含义大相径庭,导致分歧。
第一种意见依据单据的主文中的“借”字,结合王某自李某处收取现金2 000元的事实,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存在有失偏颇。
案涉单据系一种典型的不规范借据,其效力认定应结合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与单据的真题理解进行。原告李某提供的单据抬头是“证明”,主文为“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通过对该单据的整体理解,结合双方合伙承揽工程且合伙利润至今未分配的事实,证明“今借支…”系双方合意,由王某暂从合伙经营的利润中支取了现金2 000元,故案涉单据是双方用于日后结算合伙利润的证明。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虽然第二种意见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是证明为何不写“今收到…”,而用“今借支”?为何又改成“今借”,“支”字到底是谁在何时划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必然能驳倒王某的抗辩主张。原告李某主张“支”字系被告王某在出具案涉借条时自行涂改的,但被告王某对此予以否认。李某就其主张应进一步举证。如果原告李某能够合理解释或证明“支”字划掉的缘由,比如证明“支”字系王某自行划掉,双方搁置分割利润,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现金2000元,则案涉单据应认定为借据。然而,原告李某未证明“支”字的涂改系由王某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单据内容“今借支”、单据的抬头“证明”暗示了案涉单据的证明性质,结合双方间的合伙关系及合伙利润未清算的事实,可以采信被告王某关于其支取的是合伙利润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张。
借据一般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个部分,标题应写“借据”、“借条”或“今借到”。正文应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目的、借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以及利率约定等事项。落款应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只要在出具借条时注意到以上几个部分的规范合理,一般不会出现纠纷。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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