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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途中接受他人帮工请求发生人损如何担责
2014-04-15

    【案情】

  周某系蔬菜收购中介,梅某从其处收购。2012年12月,梅某联系自有货车一辆的驾驶员殷某至周某处,为其运输大头菜,周某联系雇员吴某等四人装卸并支付报酬。中途,周某外出。吴某在车内装货尚未下车时,应殷某之请为其布绳,吴某理绳子时不慎从车顶后部跌落下来,当场死亡。后吴某家属将周、梅、殷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雇主周某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吴某是在接受雇主以外的人殷某的帮工请求而发生的事故,与雇主指派的工作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吴某的帮工内容与雇佣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后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帮工内容与雇佣工作具有关联性来看,侵权行为形成原因性竞合。吴某是在尚未下车安全着地时而接受第三人殷某的布绳帮工请求而不慎跌落死亡的,布绳工作与雇主周某指派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均是为了完成大头菜的装载工作,形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而事发时雇主周某未能在事发现场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与被帮工人的行为构成“多因一果”间接性侵权结合。

  2、从民事行为受益主体利益衡平分析,雇主担责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按照现代民法理论,在界定受保护的利益范围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利益指向,尽可能地追求受害人的法益保护与行为人的受益维护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导致利益失衡。就装载大头菜的工作来看,雇主周某的受益要大于被帮工人殷某,殷某只是获得运输费用而已,而雇主周某不仅可以赚取大头菜的差价,也赚取了死者吴某的廉价劳动力。

  此外,从履行能力、经济角度分析,雇主往往在经济上强于雇员,有更佳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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