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87后”青年男女经网聊相识相恋并同居,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却未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半年后为9元钱的开支产生分岐大闹一场并分手,男子随后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钱。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及同居关系纠纷案,判令双方彩礼折抵后被告女方返还男方原告阿阳彩礼折款1.7万元;阿娟“陪嫁”家具一宗归阿娟所有,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取的8200元“磕头钱”均分,由阿阳给付阿娟4100元。
原告阿阳诉称,2012年10月,其与阿娟经网聊相识、经自由相处建立恋爱关系,于去年3月按习俗订亲。到举行结婚仪式时,分多次共给阿娟买服装7千元、彩礼2.3万元及酒、糖等礼品2千元,给阿娟家孩子800元;阿娟家回礼品1千元。后因故无法维系婚约关系,阿阳要求返还彩礼被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阿娟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折款3万元。
被告阿娟辩称,原告主张双方相识相恋并共同生活的过程属实。但其主张给付的财物、现金等多项不属实。双方互付彩礼应当抵消。另外,去年夏我带姐家小孩在广场玩时给孩子买了9元钱的儿童玩具,原告对此十分不满、大发雷霆,让我姐把小孩带走,大吵大闹后把我赶走。5天后我父母把我送回家,原告毫无和好之意,把我的钥匙和手机卡要去后再次把我赶走。共同生活期间我曾怀孕,因胎儿停止发育只能流产。因此,分手的过错在原告,原告应当承担分手所带来的相应责任。故答辩人无需返还彩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同为1987年出生的阿阳系县城居民、阿娟系农村居民。2人经网聊相识、相恋并于 去年3月订立婚约,原告阿阳按习俗分数次给付被告阿娟彩礼现金2.1万元,被告方回付原告现金1100元。去年“五一”2人未婚同居,举行结婚仪式时2人共收“磕头钱”8200元在原告处,被告父母给付被告陪嫁钱约5千元。后2人因故闹矛盾解除同居关系。
另查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阿娟曾怀孕,后因胎儿停止发育而终止妊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订立婚约后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双方按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应相互返还。双方同居生活必然产生共同生活支出、被告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曾怀孕流产,故被告方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减少数额。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给予对方的衣物等礼品,及给对方亲属孩子的少量钱款等,应视为赠与,可不返还。
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应平均分割。女方的“陪嫁钱”系阿娟父母对女儿的赠与,属阿娟的个人财产。双方收取的“磕头钱”系亲属对2人的赠与,系共有财产、应当均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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