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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架自己“做伤” 起诉赔偿被法院驳回
2014-04-17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夫妇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在将李某夫妇打伤后,张某自己撞墙将头碰破,致使自己身受轻微伤。因赔偿问题张某将李某夫妇诉于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某与李某夫妇系同村村民,相邻而居,两家邻里关系素来不睦。2012年4月20日中午13时许,张某遇到正在门前干活的李某和打扫门前卫生的李某之妻王某,遂提出要求王某将摆放在张某家房屋西墙外的柴禾移除,王某当场予以拒绝。张某遂弯腰自行移除柴禾,王某见状与张某发生口角并用笤帚苗子殴打张某后背。张某恼羞成怒拿起一根木棍对李某夫妇进行殴打,将李某夫妇打伤。见李某夫妇受伤后,张某跑到墙角用头撞击墙角,将头碰破,其伤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裂伤、头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之伤系其自身所致,但鉴于王某用笤帚苗子殴打张某背部,故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张某用木棍殴打李某夫妇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后张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因赔偿问题,张某将李某夫妇诉于法院,要求李某夫妇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用笤帚苗子殴打张某后背,而张某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裂伤、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其所受损伤部位、程度与王某用笤帚苗子殴打其后背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据此,密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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