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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生活垃圾起纠纷 双方互殴按责赔偿
2014-04-17

    邻里之间因生活垃圾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导致一方脑溢血。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活垃圾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主审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依法作出由被告(反诉原告)胡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8653.02元的50%,即29326.51元(含已付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蒋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胡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132.37元的50%,即2566.185元;两款项相抵,再由被告(反诉原告)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760.325元的判决。

  5月4日6时许,原告蒋某在家门口扫地,因有张废纸到了被告胡某的坪子上,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蒋某用铁撬打了胡某肩部两下,胡某则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将蒋某打伤。蒋某受伤后在道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58653.02元,经鉴定:蒋某外伤已构成轻伤,因纠纷诱发被鉴定人右侧脑溢血,并左侧肢体不完全性偏瘫肌力4级,相当于Ⅳ级(四)级伤残。2013年1月25日,被告胡某支付给原告蒋某3,000元。被告胡某受伤后,在道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医药费5,132.37元,经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邻里琐事发生打斗,属健康权纠纷。原告持械伤害被告在先,过错也在先。被告伤害原告,构成轻伤,受到刑事处罚,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扭打致双方互相受伤,双方的过错相当,均应对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各承担本纠纷损失的5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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