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上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目前已进入课题研究阶段,修订草案将于今年年内拿出。专家预测,新版文物法有望确立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相互独立的平衡关系,对牺牲文物搞建设行为实现有效制约。
文物遭欺负因法律不够硬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2002年,文物保护法经过全面修订,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目前,我国制定发布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总数已经超过600项,基本覆盖了文物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说。
然而,作为GDP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一直面临着基本建设过热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上周揭晓的201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除3项为学术性主动发掘外,其余7项均为配合建设的“抢救性发掘”。舆论认为,在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基本建设的争夺战中,“抢”下来的“七大发现”可谓中了幸运奖。
历史建筑变脸私人会所,名人故居遭到维修性拆除,千年古遗址在地产开发的浪潮中惨遭碾压……“文物遭欺负”的表象下,是文物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文物执法部门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软肋。
励小捷介绍,目前文物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流失文物的追索等方面,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法规;与文物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数量仍然偏少,有的层级过低,许多规定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此外,文物法律法规内容还不完善,影响文物的有效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励小捷举例说,比如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文物新类型未列入法律法规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措施还不够细致,文物违法责任与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还不相适应等。
文物保护要与建设平衡发展
根据2011年12月底公布的中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而在过去的近30年中,共有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平均每年消失千余处。
“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对‘文革’时期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拨乱反正。到了2002年,针对新时期基本建设和城乡建设导致的文物大规模流失和破坏,有关部门对文物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不过,文物法从立法到上一次修法,实际上是‘相对被动’的。”
朱兵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围绕着经济建设而开展的,这就决定了文物法长期以来的从属地位。
“当今,中共高层已经摆脱了对GDP增速的片面追求,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文化建设是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一环,与经济建设变成了平衡发展的关系。”朱兵认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要打破文物保护对经济建设的被动关系,与之实现“平衡与共存”。
专家建议修法加大惩罚力度
励小捷指出,修法的原则即开门立法,在修法全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整体规范,突破部门立法的局限,增强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专家认为,本次文物法大修,将对原有法条“加钙片、加营养”,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文物问责的惩罚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认为,行政强制权受限,是文物部门的苦恼所在。建议将原文物法中“责令改正”的表述具体化、清晰化,并通过司法解释推动其执行力。此外,她还建议将“启动民事赔偿”写入法条,届时,破坏文物行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天文数字。哪个开发商不会掂量着办事?
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杨伟时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降级和撤销制度”。不可移动文物遭受严重损毁无法恢复的应予以降级,丧失保护价值的应予以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原因降级和撤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唐仲明认为,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但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更应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只有处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承传好”的辩证关系,才能提升中华文明的影响力。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新概念亟须通过法律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定。
据了解,本次文物法修订工作已于2013年下半年展开,国家文物局组织20家单位,对25个问题开展了研究,今年又归纳出12个重点和难题,委托13家单位继续研究。
来源:新华社-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