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政策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认定非法集资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2014年,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此,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于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大力推动重大、跨区域案件处置,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