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在路口边摆摊卖手串,正持手链绳为顾客穿珠子时,用剪刀戳伤顾客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该院判决,商贩赔偿顾客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贾某在顺义区某路口边摆摊出售手串等小物件。原告李某经过小摊,挑选一番后准备为自己的珠子购买手链绳穿珠子。被告手持手链绳穿珠子时,剪刀戳伤原告的左眼睛。原告受伤后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原告多次到医院治疗并进行数次手术,经司法鉴定,原告左眼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目前,原告仍在家休息,需要后续手术及其他方面治疗,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9 280元。
被告贾某辩称:事情的起因是原告的手链断了,主动找到被告要求把手链穿好,因双方是熟人,被告就免费帮原告穿线。原告本来是站着看被告穿线,后他突然蹲下来,眼睛碰到剪刀。所以,事故应该是原告造成的,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已先行给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不同意赔偿。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使用剪刀过程中不慎导致原告左眼受伤。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特定情况下剪刀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由于双方在事发时距离较近,故在被告使用剪刀过程中,原告也应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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