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农村电网改造需要,被告电业公司将线缆拉过原告黄雪姣的屋檐阳台下方,原告的房屋二楼墙面出现裂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由于原告申请对墙壁出现裂缝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即未预交鉴定费,而法院无法查明房屋损坏原因。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2007年,原告在其宅基地上,按照当地农村方式建造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房屋建成后,原告即居住至今。2013年9月1日,因当地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有施工人员在原告的上述房屋二楼阳台两边支撑挑梁下边钻孔,左边6孔右边4孔,并将被告使用的供电电缆固定横拉在阳台下。因原告房屋二楼受钻孔的两边支撑梁上的墙面均有裂缝,原告认为是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房屋外墙施工安装电缆,并施工不当,致使房屋主体支撑挑梁受到损坏,墙壁出现裂缝,其房屋变成危房,无法居住,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10月30日,被告委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原告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进行鉴定。经该部门技术员现场勘察,发现二层前左墙角有三条水平裂缝,其中有一条长度约3米;前右悬挑梁有一小块抹灰脱落;左悬挑梁抹灰层有龟裂状;三层楼梯间盖下来两块砖有水平裂缝。由于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有很多种,具体原因该鉴定部门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建议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一步鉴定。2013年11月4日,该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为B级危房,目前该损坏程度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没有影响。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85000元,房屋装修费10000元,房屋租赁费5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对房屋损害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该申请鉴定无法进行。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使用的供电设施通过原告房屋,并经过相应的钻孔固定措施,附着于原告房屋阳台下方的支撑挑梁。原告的房屋二层墙面有裂缝,该裂缝与被告在支撑挑梁钻孔拉电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须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鉴定,因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房屋装修费、房屋租赁费共计100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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