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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索要管理权 未经业主大会被判驳回
2014-05-04

    业主委员会起诉索要小区管理权,请求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人员,但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经业主大会授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美林小区共有一百余户居民,被告王某系原开发商聘请的工作人员。后开发商授权王某全权负责该小区所有物业管理工作,并将小区部分物业用房无偿供被告王某使用。期间,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内垃圾无人清运,有关部门安排被告王某按年收取垃圾清运费,负责清运小区的垃圾。王某一直占有该小区共有配套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等,是实际上的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诉请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龙子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被告王某为原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诉请更换物业管理人员,未经达到法定人数业主同意,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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