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种地庄稼汉,为获取木材以供己用,竟将他人承包种植的桉树14株进行盗伐,因为自己的不学法不懂法,结果只能为所作所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文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柴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3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黄文育到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达开村集体留用土地16标段处,用自带的钢锯、柴刀盗伐桉树11株。同日13时许,黄文育和其妻子潘明连(另案处理)去到上述地点,再次盗伐了桉树3株,在盗伐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被盗的桉树系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经鉴定,被告人黄文育共盗伐桉树14株,盗伐林木的蓄积为2.3384立方米,材积为2.235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蓄积达2.33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育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文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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