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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原单位未上保险 男子扎伤会计抢得5万元
2014-05-13
    中国法院网讯 (成梦琳) 因对前雇用单位6年未给自己上保险一事心生不快,饮酒后的穆某便持刀、电棍等进入原单位会计室,将值班人员李某扎伤并电晕,盗走了保险柜内现金5万余元。穆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2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穆某原是房山区长沟镇某超市的一名售货员,辞职后便赋闲在家,再无其他收入来源。

  据检方指控,2013年8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穆某蒙面、持刀窜至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华冠超市30分店会计室内,将值班人员李某扎伤并威胁他进入隔壁库房,后被告人穆晓林将会计室两个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52224.82元抢走。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建军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穆晓林于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穆某交代了犯罪事实,他的妻子也将其抢劫所得钱款全部归还。

  庭审中,穆某交代了犯罪情况。他说自己在原单位工作7年,有6年未享受到保险待遇,且单位对此事一直搪塞推诿。8月14日晚饮酒后,对于原单位一直未给他上保险一事,穆某产生了“你不给我,我就上你那儿偷点儿得了”的想法,于是他准备了刀、电棍、手套、头罩等作案工具,来到了原单位的门外。为了支走值班人员,他还事先给值班室打了一通电话。然而进入会计室后,穆某还是撞上了正在值班的李某。争斗中,穆某持刀割伤了李某的手指并将他锁在了隔壁一间屋子里,随后将会计室两个保险柜内现金5万余元抢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6-8年有期徒刑。

  法庭上,辩护律师以穆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事情起因为受害单位未给穆某上保险,他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等为其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得到受害单位的谅解,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穆某说。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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