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承包果园近40亩,在2011年、2012年雨季,其承包经营的果园被北京地铁15号线排出的雨水浸泡,导致果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故,崔某将15号线投资公司、地铁运营公司、快轨建设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判决15号线投资公司对途经原告崔某承包果园内的北京地铁15号线排水设施进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果园内,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2.3万元。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崔某在林场承包果园近40亩,北京地铁15号线从此果园通过。因北京地铁15号线的建设、运营,堵塞涉诉果园原有排水桥涵并将雨水分段集中排放,导致涉诉果园在2011年、2012年雨季因受水淹而遭受经济损失。原告称其经济损失包括:被淹死桃树的可得利益损失22.8万元(38棵桃树被淹死,1999年栽种,每年每棵产量150斤,每斤4元,计算10年),葡萄减产损失3.6万元(2011年、2012年共计减产4500斤,每斤8元),桃减产损失2.4万元(2011年、2012年共计减产6000斤,每斤4元),机井塌陷损失6万元(建造机井花费6万元,现因雨水浸泡坍塌无法修复),银杏树损失300元(1棵,2008年栽种)。
被告地铁投资公司辩称:地铁15号线排水设施已经验收,不必改造排水设施,且15号线排水量较少,不足以造成涉诉果园被淹。此外,降水量属于自然原因,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且北京市政排水设施存在问题,涉诉果园西侧村庄拆迁也导致涉诉果园排水不畅。原告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负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与15号线排水无因果关系。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辩称:公司于2010年12月进入15号线,主要负责15号线的安全、运营、服务、公共卫生。根据原告诉求,是因雨水排放导致原告损失,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排水,原告损失与公司无关。雨水导致果树死亡,公司认为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雨水是自然灾害,不属于侵权法规定的侵权原因。
被告快轨建设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诉求与案由,与公司无关。公司是15号线的建设管理单位,在15号线竣工交付地铁运营公司之后,公司对该条线路的责任已经解除。公司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通过了政府部门的验收,并且顺利地移交给地铁运营公司。
诉讼中,顺义法院对涉诉果园进行了勘验,发现地铁15号线上的雨水通过排水管散排至地面,地面上没有排水沟;向林业果树研究所调查,得知在受积水影响的情况下,桃树、杏树、樱桃树及葡萄树容易导致死亡或减产。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勘验情况,北京地铁15号线将雨水通过排水管的方式散排至其征用土地。虽降落至地面的雨水量并未因北京地铁15号线的建设、运营而有所增减,但其却改变了雨水排放方式,使原本自然、分散降落的雨水在一定程度上聚积后排放,而对散排至其征用土地的雨水,北京地铁15号线并没有采取排水沟等措施予以疏导。另,北京地铁15号线征用土地高于涉诉果园地面,而原用于排水之桥涵客观上已被堵塞。综上,北京地铁15号线的现有排水设施容易对与之相邻的崔某承包的果园造成水淹之损害,地铁投资公司作为北京地铁15号线的所有权人,应对途经崔某承包果园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的果园内。针对崔某主张之经济损失中的被淹死桃树损失一节,综合考虑北京地铁15号线的现有排水设施情况、林果所答复、死亡树木及天气等因素,对崔某主张之该部分损失酌情支持,其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崔某主张之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顺义法院未能采信,故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