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一市民开设的浴池污水排入农户的承包地,致使农户无法耕种,农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浴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再将浴池用水排入原告涉案的三块承包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移除栽种在该承包田里的树木;同时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损失3762元。
1998年12月,安徽省明光市市民江某在该市某村国道旁开设浴池,浴池占用了当地村民陈某某的承包土地,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陈某同意江某占用自己0.26亩土地(承包登记为0.24亩,名称为“学外”),若江某损害了陈某其他田块,应当按价赔偿。浴池开业后,浴池污水排入了陈某位于国道边面积分别为0.35亩、0.16亩、0.25亩的三块承包田里,同时江某又在该三块承包田里栽种白杨树,致使陈某的上述田块无法耕种,为此双方产生纠纷。2010年前,江某曾以“承包费”等名义付给陈某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将浴池用水排入原告承包田,并在原告承包田里栽种树木,致使原告上述承包田无法耕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3年未耕种承包田损失费3762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