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在偷采人眼中是一顿“免费的午餐”,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偷采、偷运海砂的采砂船却是另一群人眼中的“肥肉”。本案被告人林某等人发现海有船偷采偷运海砂后,便拦截这些船,以将采砂船移交公安机关或海事部门处理等威胁、恐吓待手段索要采砂费、保护费近50万元。近日,林某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其徒刑11年,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商机”
海砂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非法采挖海砂,会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除公安、海事等职能部门外,海域附近的村民组织也时常组织力量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制止。但民间力量没有执法权,制止行为有时也比较简单粗暴,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今年42岁的林某个头中等,人比较胖,双眼时刻透者精神,秀屿区埭头镇人,绰号“红雕”。精明的林某就从中看到了“商机”:相对于非法采砂带来收益,自己以举报的名义收取一点保护费想必对方也不会拒绝;而附近村里的人对非法采砂也颇有怨气,采砂行为搅浑了海水影响水产养殖,还会破坏海床,加大海水对堤岸的侵蚀,村里也时常组织护砂行动,但收效甚微。直到林某有一天给村委会、老协会的人说自己有办法解决非法采砂的问题。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原来他早已筹划好自己的发财大计。2011年底林某芳与同案人吴某鹏(另案处理)共谋在海上对采砂船实施敲诈勒索,吴某鹏提出把收到的保护费分三分之一由林某芳所得,三分之一用于打点福清江阴的林某,不让他们来黄瓜岛附近海域收取保护费,剩下的钱给自己。林某芳知道仅凭自己和吴某鹏,及后来加入的林某善(另案处理),势单力孤,那些非法采砂船决计是不会就范的,搞不好自己还会有危险。于是林某芳想到向村里及老人协会提议,由其出面打击非法采砂,村里面的人只要随行即可,通过村里的声势,扯虎皮做大旗,并且要钱时村里的人被安排在外围,由自己与对方谈判,逼近对方交钱。
2010年底至2011年6月,林某芳便伙同吴某鹏、林某善等人先后在秀屿区埭头镇黄瓜岛、牛屿岛附近海域拦截被害人严某利、严某明公司聘请的“海润6**”、“海润55**”、“海润55**”号在附近采砂的采砂船,强行登船禁止采砂,以将采砂船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海事部门处理等威胁、恐吓手段多次向被害人严某利收取保护费,并称以后在牛屿岛附近采砂每艘船每次须交纳500元,否则就不让在该海域采砂,且会砸船打船员。林某芳先后从严某利处收取共计约40万元保护费,其中299450元由被害人严某利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人林某芳,其余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林某芳,被告人林文芳从中获利约10万元。由于林某芳、吴某鹏每次有大行动都会通知村组织和老人协会,然后会带上20-30名蒙在鼓里村民助阵,对方又自知理亏,林某芳很容易就能拿到钱。
失手
2012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芳等人在黄瓜岛附近海域拦截到无证采砂的宏辉船舶有限公司“海桢8**”号采砂船,林某芳等人故计重施,将船长吴某官等人叫进驾驶室采用威胁要将采砂船扣到公安机关或者海洋渔业部门的手段,迫使该采砂船船长吴某官答应交付3万元。后由该船船员凑了1.5万元交给老协会林某琴,另外1.5万元由吴某官委托黄瓜村村民吴某旗担保。之后,因“海桢8**”号采砂船所属公司股东被害人张某龙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开具发票遭拒,而没有再汇剩下的1.5万元。林某芳觉得没得很没有面子,5天后,2012年9月9日,又是无证采砂的宏辉船舶有限公司“弘龙8**”号采砂船在黄瓜岛附近海域采砂时遭到黄瓜岛村民的拦截,林某芳等人登上该船后威胁如果不配合就要将采砂船移交海事部门处理。后宏辉船舶公司代表张某辉来到“弘龙8**”号采砂船进行谈判,被告人林某芳先提出这次必须交纳5万元,以后每艘船每次采砂要交纳500元至700元的保护费给被告人自己。双方谈了近两个小时也没谈拢,而这次林某芳等3人只带了10个村民,之后对方很多人乘另一艘大船前来,林某芳大叫一声“快跑”便乘坐快艇逃离现场,其余6名村民被堵在船上。村民家属即报案,被告人林某芳于2012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审理中,林某芳,其没有和吴某鹏商量收取保护费,是被害人自愿交钱补偿老人会,严某利汇款的299450元是向其购买柴油的交易费用,其与黄瓜岛的人没有威胁、恐吓采砂船,只是制止采砂,是采砂船船长提出交钱补偿老人会,其作为村民参与制止采砂,不知道双方在说什么。其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林某芳与其他村民均是制止非法采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威胁手段勒索财物。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及事实不清。请求判处被告人林某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79450元(其中65000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文芳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约40万元应以被告人林某芳的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严某利的陈述及被告人林某芳的供述中互相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约数部分不予认定。被告人林某芳向宏辉船舶有限公司的被害人张建龙敲诈勒索的1.5万元及5万元,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芳及辩护人关于行为目的是制止非法采砂,没有收取保护费,及被害人严某利所汇299450元是柴油交易费用,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及事实不清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各被害人为实施非法采砂而支付的保护费、砂源费,亦不受法律保护,应予没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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