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本是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本应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出卖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完整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一物多卖,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使买受人面临着交易目的难以实现的困境,同时买受人都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此时,出卖人到底应该把标的物交付给谁呢?根据合同法原理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分三种情形。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买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三、不动产多重买卖
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