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犯下劫案时,刘作明(化名)还只是一名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少年。东躲西藏地逃亡5年后,当刘作明最终被押上法庭的被告席时,这个23岁年轻人已是满脸沧桑,脸上完全看不到应有的朝气。或许在这五年里,他已经尝尽了人间的苦辣,但不论如何,他都要为自己当年的无知付出代价。5月27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刘作明出生于1991年,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上学,整日和一些狐朋狗友“混迹江湖”。2009年9月26日晚上,刘作明和相熟的李某、朱某、凌某(均已被判刑)凑在一起,商量着“搞点钱来用”。一番商议后,几人决定抢劫摩托车卖掉,并说好由刘作明和凌某去寻找“摩的”,将司机诱骗到平江县城郊外,李某和朱某守候在路边实施抢劫。分工完毕后,刘作明和凌某在县城三阳街红绿灯处盯上了一辆拉客的“摩的”,向司机钟某谎称要去离县城三公里左右的桃花岛。谈好价钱后,两人乘坐着钟某的摩托车离开。当被害人钟某载着二人行至桃花岛附近上坡处时,刘某看到李某和朱某正等候在路边,便立即叫钟某停车,然后四人用双节棍、石头将被害人钟某打翻在地,准备实施抢劫。但因钟某大声呼救,公路附近的居民房屋亮起了灯,四人不得不逃离现场。案发后,其余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只有刘作明一直在逃。
经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刘作明被抓获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伤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作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先商议、分工,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作明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案发后,刘作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减轻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事先有商议和具体分工,被告人刘作明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作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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