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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交易性质的房号均不可上市交易
2014-05-29

    当前房号交易纠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房号交易纠纷;一种是经济适用房买卖过程中的房号交易纠纷。由于两种房号交易性质明显不同,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各种形式发放房号以及中介违法挂售期房炒售房号的行为许多地方已经明令禁止。那么房号交易协议的效力对于购买商品房合同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过程中的房号交易纠纷我们必须予以区别对待,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同时也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具有较强的相对性,是国家与一定的特殊群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权利义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具备人身权利属性的,是专属于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权利,对于专属权利我国合同法是明令禁止转让的,因此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房号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面对各种扑面而来的房产信息,广大消费者需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综合考究和甄选,实现自己的住房梦!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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