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买衣服等花费共计5000元。要钱未果,男子便起杀心,开车加速撞击女子所乘电动车。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被告人韩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害人叶某与被告人韩某原系男女朋友,后分手。2013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韩某让被害人三天之内归还交往期间给其买衣服、请吃饭花的5000元钱,并威胁如果不还就杀被害人。8月21日7时30分许,韩某再次让被害人给他5000元钱,被害人没同意。后来,被害人觉得事情不太好,就给表妹孙某打电话,让表妹跟韩某谈谈。11时左右,孙某将韩某约到被害人单位外面谈此事。韩某还是说不给钱就用车撞死被害人,孙某报警。警察了解情况后告诉韩某如果有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韩某同意不闹事了。但当天下午,被告人恰巧遇见被害人和同事吴某一起骑电动车下班,遂产生开车把被害人叶某撞死的想法。被告人从机动车道转进自行车道,在距被害人二、三十米远的距离,挂上2挡加油门朝被害人的车撞过去。韩某的车前部正好撞在被害人的车后部,后韩某拖着被害人乘坐的电动车往前走了十多米。在一个岔口,被告人被一辆汽车追上。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不是故意撞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和被害人叶某(女,34岁,江西省人)原系男女朋友,后分手。2013年8月,韩某因要求叶某返还二人交往期间花费未果,多次扬言杀死叶某。2013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车辆恰遇叶某同事吴某骑电动车载叶某在顺义某道路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产生撞死叶某的想法,遂驾驶车辆在该非机动车道内从后方撞向叶某、吴某骑行的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案发时韩某在非机动车道撞向叶某二人且未采取制动措施,撞人后继续推行电动车并逃离现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韩某不仅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故被告人韩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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