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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2014-06-06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光新等六人因结伙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废油废水等有毒物质,致使96名中学生吸入毒气身体不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光新2011年及2013年先后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两辆油罐车,分别挂靠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湖南两家运输公司,经营沥青、烧火油、轮胎油等危险货物运输,并雇请具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2013年9月,吴光新在自己开办的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停车场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直径约20厘米的排污管,并授意莫秋萍、罗利富等人将废水排放到白沙河。

  被告人黄锡新是广西北流市新发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9日,黄锡新与吴光新商定由吴将该厂的废油装运到茂名再找客户卖掉,运费为每吨70元,并由吴光新负责将废油中的废水处理掉。后吴光新指示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驾驶两辆油罐车前往广西北流共装运废油65.52吨返回茂名。当晚 22时许,被告人莫秋萍将油罐车中废油中的21.96吨废水排放到白沙河,时间持续约40分钟。排放的废水随着河水流动而不断扩散,有毒物质不断挥发,污染了附近地区的大气环境。23时许至次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污染的空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两辆油罐车内采样的物质属于液体易燃性危险废物。

  茂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光新、黄锡新、莫秋萍、柯国胜、汪华汉、罗利富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时,有辩护人认为部分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法院认为,我国对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运输、处理危险废物均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办理相关的手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六名被告人在信诺汽车维修厂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也没有办理运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明知可能会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仍然将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到白沙河中,属于间接故意,不是过失犯罪。

  吴光新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提出直接犯意,组织、指挥莫秋萍等人实施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提供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设施和途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地位、作用最大。黄锡新是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莫秋萍直接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两被告人也是主犯。柯国胜、汪华汉、罗利富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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