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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被告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获刑
2014-06-10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过互联网QQ群招募“供体”向患者出卖肾脏,获赃款4万余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的表现形式,不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领导、策划、指挥、招募、雇用、控制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成立一个严密的组织机构来实施才构成本罪,有时需要“供体中介”、“受体中介”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通过一种松散的组织形式来实施,被告人只要参与上述环节,就构成该罪。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招募“供体”,组织“供体”向患者出卖肾脏,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目前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已经由早期“供体”与“受体”直接联系交易,发展到由“黑市中介”控制整个人体器官市场的供应,这是因为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往往需要多人的参与才能完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范,有效打击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切断了非法器官交易的利益链条,弥补了行政规制手段的不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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